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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44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23〕58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资助政策的资金。主要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以及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分配与下达;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省属各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对所辖县(市、区)学生资助资金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负责。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奖励省属高校中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由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阳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南漳县、监利市、洪湖市、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下同)及神农架林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利息。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共26个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全省共分为三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2500元。   

第八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主要资助在籍在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非寄宿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50%。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免学费等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

第十条 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阶段学生资助类型,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的,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和地方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按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担资金,其它地区及省属中职学校按中央与地方6︰4比例分担资金。地方分担部分比例为:省直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由省与县按9︰1比例分担;市(州)直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各地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36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按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担资金,其它地区按中央与地方6︰4比例分担资金。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市、县共同分担,其中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直属学校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与拨付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奖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根据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和相关标准进行测算。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在收到财政部等部门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正式方案,在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下达补助资金。国家统一执行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承担资金随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应于每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按月拨付的补助资金,下年度1月份应拨的资金应提前到当年12月份拨付并支付。各地应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25号)要求,优化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发放到学生个人部分的资金,应直接拨付至学生指定账户,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交,春季学期原则上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季学期原则上在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提高资助资金执行绩效。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与年度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已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确保直达资金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台账信息等系统录入准确无误,相关支付信息将作为后期中央和省监控资金使用的重要内容。省级建立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机制,加强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错纠偏,促进资金快速落实到位,规范安全使用。

第二十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省属高校和各省属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学段

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1.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湖北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湖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湖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湖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1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